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柞水县创业协会(英文名Zhashui County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)。
第二条 协会性质: 本协会是由柞水创业者自愿发起,凡是热衷于柞水事业的各界人士和社会团体均可以参加本协会。
第三条 协会宗旨: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;发展自我,弘扬创业;为创业者提供培训服务、资源共享、共图发展的平台;是具有独立社会法人资格的、地方性、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,是以“创业促就业、抱团促发展”为指导的民间公益性组织。
第四条 协会接受柞水县就业管理局管理、接受柞水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柞水县下梁镇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208室。
第二章 创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协会的创办发起人刘齐锋,开办资金3万元,由创办发起人刘齐锋出资。
第七条 创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了解协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(二)推荐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等人选;
(三)有权查阅协会会议记录和本协会财务情况。
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定期举行协会会员交流会,了解会员动态,发布创业信息;
(二)就业促进,就业培训,创业指导,创业宣传,创业教育和实践;
(三)与其他协会相互联系,互相支持工作;
(四)经费由会员募捐、其他企业赞助、协会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等组成。经费用于协会开展活动,经费开支定期以公开形式向会员通报;
(五)本协会资产属于协会集体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 本会按照章程规定条件发展吸收会员。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承认本会章程,并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二)是合法经济实体及经营管理者;或有自主创业意愿的个人。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:
(一)个人申请或发起人推荐、会员推荐;
(二)按要求据实填写《柞水县创业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》,申请表附后页;
(三)提供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,身份证复印件一份;
(四)经秘书处审核;
(五)报经理事会审批;
(六)正式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;
(一)认真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资料。
第十四条 企业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企业申请或发起人推荐、正式会员单位推荐;
(二)按要求据实填写《柞水县创业协会企业会员入会申请表》,申请表附后页;
(三)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、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质的复印件一份;
(四)经秘书处审核;
(五)报经理事会审批;
(六)成为正式会员由本会发给企业会员证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如果1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;会员如有严重违法和不遵守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取消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协会活动内容
第十六条 本协会活动内容如下:
(一)本协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下设多个专业委员会,由该专业精英担任委员会主任,对本专业内各项事务负责;
(二)宣传党和国家扶持创业的政策,维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;
(三)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创业培训,交流创业经验;
(四)加强对会员的教育培养,提高会员素质,增强创业意识,培养创业人才,锻造精英团队;
(五)利用各种渠道,在项目、资金、技术、人才、管理等方面为创业者提供支持和帮助;引导创业者诚信经营,守法自律,实现共同发展;
(六)开展以创业论坛等为主题的各项有利于创业者事业发展的交流活动,增强创业者之间的联系与合作,建立柞水县创业者人才档案库等。
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;
(二)讨论和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三)推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及会员;
(四)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决定下设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六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,组织开展各种活动;
(七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监督本协会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县就业管理局审批、民政部门备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临时召集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讯方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,具有带动力和号召力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为本协会的领导机构,理事会理事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从理事会中产生,会长由发起人担任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县就业管理局审批、民政部门备案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可连任,任期延长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,协会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协会工作时,应报主管部门柞水县就业管理局审查,并报县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,方可负责本协会工作。
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协会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起草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创业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,交理事会研究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开办资金;
(二)社会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县就业管理局审核、民政部门备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,并报县就业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执行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5 月柞水县创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